2005年4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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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误入变压房 触电致残如何赔
  赵阳 浙江大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10多年来,开展法律咨询,出具3140件法律意见书,挽回或避免企业经济损失约1770.6万元。非诉讼代理案件37件,挽回或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633.2万元。代理诉讼案件42件,挽回或避免企业经济损失509.1万元;起草、修改合同219件,标的达36891.3万元。出版《触电伤亡诉讼案例评析》等专著三本。
    
  1988年2月12日被告韩某某带着自己的儿了和原告韩某去某村五金厂办事,到厂后韩某某与他人聊天,两小孩从破损的门框进入10千伏100KVA变压器房内,原告韩某手摸运行中的变压器而触电致残,共花去医疗费、车旅费约两千元。随后,原告韩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等。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原告反悔要求被告赔偿705564元。该法院又于2000年3月17日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被告韩某某将4岁的原告带至变压器附近的危险地段,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甲村和乙村是变压器的所有权人,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理应对变压器的安全负责。被告甲村明知门框破损仍放任不管,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大于乙村。被告供电局在未落实安全措施前贸然通电,事后又未督促检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发生在1988年,只能按照当时的赔偿标准和根据物价上涨的指数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55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4被告按责各自承担,共赔偿59223元。
  法院判决后,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阳评析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韩某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在1988年2月12日,只能适用当时的实体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705564元不能成立,只能根据当时的实体法律来处理本案,这也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问题。
  本案各被告之间是非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不能适用连带责任
  本案从侵权的外部形态看,四个被告共同侵权导致原告的人身触电损害,但四个被告之间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被告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况且,本案各被告承担的责任形式不一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同是过错责任中,过错大小也不一样。而减轻责任只能发生在原告和被告之间,不能在被告方之间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不能把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归责原则适用到一方当事人之中。所以,本案各被告之间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
  浙江大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在原杭州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组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信。公司注册资金12990万元,是一家以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设计及施工安装为主体的集工商贸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司成立以来连续数年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是杭州市纳税大户。